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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法,知法,维法

    信息发布者:王石生
    2017-10-12 19:18:43   转载
    「警示」仙下一家三口因妨害公务罪被逮捕! 于都公安10小时前


    近日,于都警方依法对仙下乡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方某发(男,58岁,仙下乡人)、易某(女,50岁,方某发妻子)、方某名(男,29岁,方某发儿子)执行逮捕,破获一起妨害公务案。
    9月2日下午,仙下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方某发等人在仙下乡石陂村堵住一辆运输车,称自己花了钱对组里的路进行修整,要求对方支付过路费才肯放行。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多次劝阻方某发不得非法拦阻他人车辆,但方某发拒不听劝,经多次劝导无果,民警依法传唤方某发到派出所,方某发拒不前往,经民警请示所领导依法强制传唤方某发,遭到方某发一家三口的阻挠,并暴力殴打现场处警人员,致使三名警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民警在现场执法
    刑侦大队接报后,迅速组织警力前往仙下乡将三名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带回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拿来殴打民警的模板
    9月3日,犯罪嫌疑人方某发、易某、方某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近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都警方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有话说
    警察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坚强的后盾,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却遭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挑衅与袭击,就严重的侵犯了法律的尊严!若袭警者受不到法律的严惩,袭警之风将广泛扩散蔓延,其后果不容想象!
    在执法现场,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绝对服从警察的指挥和管制,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法律的维护,既是给自己尊严,也是给法律尊严。
    以案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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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人员: 王跃 MZ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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